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北京邮电大学校友总会"(英文译名为:Alumni Association of Beijing University of Posts and Telecommunications,缩写为:BUPTAA)。
第二条 本会是由北京邮电大学海内外校友自愿联合发起成立的群众性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民间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坚持贯彻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和科教兴国的战略方针,继承和发扬母校的优良传统和学风,密切海内外校友之间以及校友和母校之间的联系,增进友谊,加强合作,促进交流,为母校的发展,为祖国的繁荣富强和世界和平做贡献。
第四条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五条 本会接受教育部与民政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会址设在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10号北京邮电大学校园内。
第二章 任 务
第七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
(一)弘扬"情系国脉、志在中华"的北邮精神,鼓励广大校友在事业上不断取得成就,树立榜样,激励在校学生奋发向上。
(二) 发挥校友及其所在单位同学校互相支持与合作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三) 通过与海外校友的联谊等活动,增强校友对母校对祖国的了解,鼓励广大校友爱校荣校,为母校的发展和中华民族的振兴贡献力量。
(四) 加强与各地校友组织的联络与业务指导,支持帮助校友在尚未成立校友组织的地区建立地方校友会,发展壮大校友总会的组织和力量。
(五) 促进海内外校友以各种形式关心和支持母校的建设和发展。
(六) 加强同海内外校友组织的联系,交流信息,征集资料。
(七) 编辑出版《北邮校友》。
(八) 符合本会宗旨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入会条件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本会。
(一) 凡在北邮及其分院学习过的日校、函授及夜大等各级各类毕业生、肄业生、进修生、留学生以及其他形式学习的学生。
(二) 凡在北邮任教任职者,包括北邮聘请的名誉教授、兼职教授、客座教授、访问学者及其他兼职人员等。
第九条 入会程序
凡属上述条件之列且承认本会章程并自愿参加者,经与母校校友总会或当地校友组织取得联系即可登记入会,成为本会会员。
第十条 本会接受团体会员,国内外各地校友组织经与校友总会联系,承认本会章程,均可成为本会团体成员。
第十一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会员的权利: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表决权;建议和批评权;参与本会内部事务的管理权;优先参加本会主办的各项活动的权利;符合本会章程的其他权利。
(二)会员的义务:
履行章程的义务;执行决议的义务;承办委托事务的义务;维护本会声誉的义务;积极参与活动的义务和与本会章程有关的其它义务。
第四章 组 织 机 构
第十二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 制定、修改本会章程。
(二) 推举产生本会理事,组成理事会。
(三) 讨论和决定本会的重大问题。
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每届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提前或推迟召开。
第十四条 理事会
理事会是本会最高权力机构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基本职责是:
(一)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提出议案。
(二) 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计划、经费使用等重大问题,商定下届理 事会改选事宜。
(三) 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组织各项活动。理事会一般每届任期五年,可以连任,理事会原则上每届召开1-2次。
第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
(一)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11-15人,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会长主持常务理事会领导本会开展工作,行使理事会职责,对理事会负责,对外代表本会。
(二)常务理事会推举会长1人,副会长2-3人,推举秘书长1人(副会长可兼任),副秘书长3-5人。
(三)本会聘请名誉会长、名誉理事若干人,指导本会工作。
(四)常务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
第十六条 秘书处
秘书处是本会日常办事机构,按精干、高效的原则配备专、兼职干部,在秘书长领导下开展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 具体经办各项事务和完成日常工作。
(二) 保持与海内外地方校友会的联系。
(三) 协助接待海内外校友参观、访问、讲学等事宜。
(四) 协助办好校庆活动。
(五) 编辑出版《北邮校友》等刊物、资料。
第十七条 地方校友会
海内外各地校友可视情况设立地方校友组织(即属地校友会、同学会、联谊会等),应根据校友总会章程原则,制定本地校友会章程,并遵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当地民政部门办理社团登记手续。总会同各地校友组织在工作上加强联系,相互协商,必要时可予指导帮助。
第五章 经 费
第十八条 本会经费主要来源:
(一) 学校的定期补助。
(二) 海内外校友和社会友人的捐赠。
(三) 会员交纳的会费。
(四) 发展社团经济的收入,百分之七十用于发展符合本会宗旨事业,百分之三十用于本会的日常管理。
第十九条 本会经费的主要用途:
(一) 组织学术交流、联谊等活动费用。
(二) 编辑出版《北邮校友》等刊物费用。
(三) 在特定情况下接待校友所必需的费用。
(四) 日常办公费用。
第二十条 本会经费管理,按规定财务制度执行,并定期公布收支情况。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会终止,需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方为有效。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请民政部门批准后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修改权属会员代表大会,解释权属常务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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